今年正月初十,小薛来到了嘉兴,找到在康桥花园工地上开自卸三轮汽车的姑夫徐某。为了省费用,徐某既未给车上牌照,也未办理车辆保险。徐某让小薛开那辆自卸三轮汽车,并叮嘱他:“你没有驾驶证,开车时要注意。” 4月11日的晚上,徐某安排小薛第二天将三轮汽车开至府南工地。 一切都如往常一般平静,直到徐某的电话铃声响起。小薛在电话里慌张地告诉徐某,他在回来的路上撞了辆电瓶车,被撞的那人流了好多血,现在被救护车送往武警医院了。害怕承担责任,小薛逃离了现场。闻此消息,徐某赶往武警医院。根据徐某的交代,民警迅速在康桥花园进行搜索,顺利找到车祸的直接肇事者小薛。 徐某为了帮侄子谋生计,在明知侄子没有驾驶证且未满十六周岁的前提下,仍让其在马路上驾驶三轮汽车,致使他人重伤。除了赔钱,还需徐某承担刑事责任,鉴于案发后徐某对伤者赔偿了28000元,11月5日,南湖区人民法院对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,缓刑1年。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认为,虽然徐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在案发现场,但他明知直接行为人无机动车驾驶证,仍指使他违章驾驶无牌证的三轮汽车上路行驶,结果导致行为人在开车途中驾车肇事致使他人重伤,且在案件中徐某的车辆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,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(指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),符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,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因为小薛未满16周岁,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年龄,故他对此案件不需负刑事责任。 (南剑 恒义) |